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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 | 公安部答复网友提问:司法考试公信力不如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2017-02-02 公安部网站 法制参谋

编者按:近日一名署名“王笠世”的网友在公安部网站留言,对公安部推行的执法资格考试提出了质疑,对此公安部法制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摘录于此供大家学习研讨。


姓名: 王笠世

登记时间:2016-12-09 20:09:55

标题:司法考试的公信力不如警察执法等级资格考试!?

内容:

一闻贵单位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还单设执法资格考试,不承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效力,岂非本末倒置行为? 

二闻贵单位之执法等级考试乃自考自督,虽有提升法治之心,但成效几何? 

三闻贵单位之初级、中级乃至高级执法考试之内容仅以实际法律为考试内容,缺乏法律高级思维之培养;然现代之专业法律之人才,不仅以法条之熟练为基准,更以法治思想为最高水准,只有提升法律思想在执法者心中的,才能够提升执法的效果。

 望贵单位鼓励全国广大公安民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时亦提升执法等级考试内容之标准,方能使公安法治建设迈向更好的未来。


答复

答复部门:法制局网站管理员

答复时间: 2016-12-22 13:39:21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的关注和建议,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公安部2010年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公通字〔2010〕41号),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办法》根据民警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从事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将执法资格分为基本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所有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都必须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担任县级和市(地)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以及主办侦查员和案件审核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的,纳入公安法治人才库管理。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求的重要举措。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以考查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为考试标准,考试内容紧密联系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中常见问题以及易犯错误,注重考查法律应用能力和法治思维方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要求,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的运用,主要测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执法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性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中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选拔公安机关综合执法人才和指挥人才的考试;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考查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执法办案突出问题的能力,是选拔公安机关高端法律人才的考试。

为确保考出真实水平,真正实现以考促学、以学促用的目的,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逐步形成由公安部统一命题、统一使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排考场、统一使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统一使用联网视频系统进行巡查等严谨规范的工作机制。截止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208.71万人次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111.5万人次取得中级执法资格,4.05万人取得高级执法资格,有效提升了公安队伍的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

相比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的选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者在考试依据、考试目的、考试侧重内容、考试结果运用等方面均不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并根据上述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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